中華台晉交流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台晉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主要以發展兩岸經貿交流,訓練及研究發展為先,進而發展與本會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關於促進兩岸經貿文化活動交流聯誼事項。
二、提供關於促進兩岸產業教育訓練活動及規劃。
三、提供關於促進兩岸經貿科技投資考察事項。
四、提供關於促進兩岸教育藝術,公益活動等。
五、提供關於促進兩岸學術,經貿,農漁牧,科技,文化藝術之展覽及交流。
六、接受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委託之服務事項。
七、提供關於促進兩岸整合資源,跨域合作,跨業交流服務。
八、本會基本業務辦理,會務協調,會員權益,人才培訓等項目。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不論會員為個人會員或為團體會員,其資格均須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他非台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均不得成為會員或擔任任何職務。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唯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在和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支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聯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5,000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台晉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主要以發展兩岸經貿交流,訓練及研究發展為先,進而發展與本會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關於促進兩岸經貿文化活動交流聯誼事項。
二、提供關於促進兩岸產業教育訓練活動及規劃。
三、提供關於促進兩岸經貿科技投資考察事項。
四、提供關於促進兩岸教育藝術,公益活動等。
五、提供關於促進兩岸學術,經貿,農漁牧,科技,文化藝術之展覽及交流。
六、接受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委託之服務事項。
七、提供關於促進兩岸整合資源,跨域合作,跨業交流服務。
八、本會基本業務辦理,會務協調,會員權益,人才培訓等項目。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不論會員為個人會員或為團體會員,其資格均須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他非台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均不得成為會員或擔任任何職務。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唯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在和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支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聯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5,000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